環保警察隊於99年中,懷疑現有石業可能非法收受事業廢棄物,爰針對現有石業場址進行監控,於99年12月28日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辦案,並於100年5月陳報環保署 沈署長將採取強力取締行動。100年6月8日時機成熟,在臺中地檢署聯合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與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協同執法下,破獲臺中市沙鹿區現有石業非法收受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場址,數量高達20至30萬立方公尺,移送犯罪嫌疑人及扣押機具,由檢方擴大偵辦中。

        環保署對於廢棄物來源已積極追查,並掌握相關廢棄物流向事證,正循線追查中。非法棄置及處理現場包括龍井及沙鹿兩處,環保單位已完成龍井現場之塑膠布覆蓋等防護措施,沙鹿現場則由檢方下令封鎖禁止閒雜人等進入,並將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包括覆蓋不透水塑膠布、挖掘截流溝及設置監控點等措施。

        環保署現階段積極協助臺中市政府就廢棄物棄置場址,進行各項污染範圍調查,包括土壤、地下水及各項清除處理計畫等,並先就污染地區進行管制。並視後續污染調查結果,決定公告為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針對污染行為人,除刑事處罰外,對於清除處理的追究,採取證據保全及公法上債權保全,並採取財產扣押之手段,以期清理費用之追償得以確保。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非法棄置場址之清除處理為行為人及相關責任人,包括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查核。環保署呼籲,廢棄物應依法妥善處理,不應貪圖暴利而隨意非法棄置,環保署在地檢署及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結盟合作,將全力追查,將不肖業者繩之以法,並依法清除處理外,追繳所獲之不法利益。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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