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第三條 觀光旅館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建築、衛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在都市土地籌設新建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都市計畫風景區外,得在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有關規定之範圍內綜合設計。 第五條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 第六條 觀光旅館旅客主要出入口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第七條 觀光旅館應設置處理乾式垃圾之密閉式垃圾箱及處理濕式垃圾之冷藏密閉式垃圾儲藏設備。 第八條 觀光旅館客房及公共用室應設置中央系統或具類似功能之空氣調節設備。 第九條 觀光旅館所有客房應裝設寢具、彩色電視機、冰箱及自動電話;公共用室及門廳附近,應裝設對外之公共電話及對內之服務電話。 第十條 觀光旅館客房層每層樓客房數在二十間以上者,應設置備品室一處。 第十一條 觀光旅館客房浴室應設置淋浴設備、沖水馬桶及洗臉盆等,並應供應冷熱水。 第十一條之一 觀光旅館之客房與室內停車空間應有公共空間區隔,不得直接連通。 第十二條 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場所、咖啡廳、酒吧(飲酒間)、宴會廳、健身房、商店、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 第十三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十四條 國際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第十五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第十六條 一般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咖啡廳、會議場所、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 第十七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十八條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第十九條 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最後更新日期:2010-10-21 |
公告版位
營業項目:
◎辦公大樓文件銷毀報廢品垃圾雜物清運
◎住家倉庫搬家垃圾大型廢棄物清運
◎飯店社區大樓生活垃圾包月清運
◎建築裝修事業廢棄物申報清運
◎土石方工程開挖申報證明文件
◎木作、RC裝潢各種拆除工程
- Dec 16 Thu 2010 12:48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