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限制進廠廢棄物種類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 發布日期:2009-12-18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不可焚化廢棄物:



1.不可燃金屬或無機物之廢棄物。
2.危險易爆炸物質及其容器:鋼瓶、瓦斯桶、裝有氫氣、乙炔、氣膠等之高壓容器、硝化甘油、三硝基苯、過氯酸鉀及其他易爆炸物質及其容器。
3.電器廢棄物:洗衣機、冰箱、電視機、冷氣機、電腦等。
4.金屬製品:含有金屬或彈簧之彈簧床、椰子床、沙發椅等家具、腳踏車、機車等。
5.灰渣、飛灰固化物、廢觸媒、無機性污泥。
6.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不可焚化廢棄物。



三、不適焚化廢棄物:



1.氯化烴類廢棄物:印刷電路板、電纜及其被覆、聚氯乙烯製之點滴瓶、輸液導管等醫療廢棄物。
2.有機性污泥、廢輪胎、粉狀之可燃廢棄物。。
3.成捲筒狀或塊狀,厚度乘長度超過十五公分乘四十五公分之塑膠及橡膠廢棄物。
4.捲筒狀或長度、寬度超過一○○公分之地毯。
5.長度、寬度或高度超過五十公分之巨大廢棄物。
6.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不適焚化廢棄物。



四、焚化廠破碎機可破碎廢棄物:



1.長度乘寬度乘深度小於三公尺乘一‧五公尺乘九○公分及厚度小於十五公分之櫥、櫃、門板等廢棄木製品。但不包括枕木。
2.長度乘寬度乘直徑未超過三公尺乘一‧五公尺乘十五公分之樹枝等庭園廢棄物。
3.捲筒狀,長度乘寬度乘高度未超過五○公分、整箱包裝及單本釘裝厚度超過十五公分之紙類廢棄物。
長度寬度高度超過前項尺寸之不適焚化廢棄物經掩埋場同意者,得分類後送至掩埋場之破碎機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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