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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道路清掃維護之權責,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掃維護,四公尺以上之道路則由環保局清掃;另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則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掃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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