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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設立之乙級廢棄物清除公司, 自備壓縮式垃圾車、自用大貨車及小貨車 … 等, 歡迎電話洽詢。給您最適當的建議  價格滿意再行服務 電話(02)2930-8848 傳真(02)2930-6825 ☆☆☆歡迎光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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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1 週五 201016:10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law/200405051359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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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四 201018:08
  • 公告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99年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二次公告受理申請為99年10月1日至99年11月1日。

*諮詢服務專線:(02)2192-7171(99年9月10日起提供專人諮詢服務)

*99年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一次公告受理申請已於4月16日截止受理,預計受理申請截止日後約2~4個月完成審查,各地方政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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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四 201017:57
  • 「楊昇君臨」涉濫倒泥漿,建管處已展開調查

「楊昇君臨」涉濫倒泥漿,建管處已展開調查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發布科室: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發布日期:2010-09-03
聯絡人:高主任秘書文婷
聯絡電話:2720-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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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1 週二 201018:11
  • 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0-03-02







內政部99.3.2台內營字第0990800820號令訂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拆除:指以工具、機具、炸藥或其他方式破碎及分解建築物。


(二)拆解:指拆除過程中,有系統拆除建築物部分設施,供後續再利用。


(三)回收再利用:指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四)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五)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填料等用途或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用途,使產生功用之行為。


(六)產源分類:指於拆除廢棄物產出時,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使各種廢棄物分別收集、貯存。


(七)代處理:指由合法具有分類處理能力之廠商代為收受並處理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拆除物。


(八)廢棄物清查:指建築物拆除或拆解前,應先進行建築物內各項材料清查並記錄,包含量化及估算拆除或拆解過程中可能產生再使用、再生利用材料及需掩埋廢棄物等之體積及重量。


三、本規範所定工作範圍,包含建築物全部或部分之依序拆解、整理、拆除,與廢棄物之分類、回收、掩埋,及拆除後之基地整理及回填等。


四、本規範資料送審規定如下:


(一)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


1.工程概述:包含工程名稱、業主單位、監督單位、承攬營造業、工程地點、工程規模概述、契約工期、拆除物內容概述。


2.準備工作計畫:包含申請書、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工程圖樣、基地環境調查、拆除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四周環境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選定施工方法及機具。


3.防護設備計畫:包含安全圍籬、臨時支撐、鷹架、防塵帆布網、安全防護措施及設備。


4.拆除作業計畫(包含地上及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作業):。包含工法與促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再利用價值之程序。


5.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包含於主結構體破壞前,將可再使用和可再利用材料或構件進行拆解,並規劃適當之拆除物堆置區域。


6.交通維持計畫:承攬營造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計畫,擬定交通維持計畫。


7.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勞工及工地之安全防護措施,並應提供必要之人身保險。


8.環境保護計畫:包含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和振動管制。


9.緊急應變計畫:包含緊急應變組織及應變程序。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1.承攬營造業拆除施工前,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環保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


2.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事業基本資料、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清理方式(包含貯存方式、地點、清除、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報告:
承攬營造業進行拆除施工過程時,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清理方式,清理產出之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並應將申報資料作成報告。


(四)有其他安全考量者,承攬營造業須應提交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拆除作業採爆破方式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五)拆除工程併建造執照申請時,第二款至前款之送審資料得併入整體工程相關計畫書或報告。


五、為達回收再利用之目的,應將營建廢棄物加以分類及妥善處理。


六、環境保護規定如下:


(一)確保各項施工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七二章「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


(二)水污染防治:


1.確認拆除工作對鄰近水道、地下水及生態不生有害影響。


2.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營建工地定義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3.含懸浮固體或有害物質之廢水,其處理或排放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承攬營造業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抑制粉塵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ㄧ:


1.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2.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3.設置防風屏。
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以上之建築工程,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目及第二目之防制設施。


(四)噪音和振動管制:


1.施工中噪音值,不得超過有關法令之規定。


2.工程施工之振動,不得影響被拆結構及鄰近建築安全。


(五)不得於工地現場燃燒廢棄物或材料。但確有需要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在工地現場掩埋垃圾、廢棄材料。


(七)保護現地樹木、植物及經指定鄰近之所有物。


七、拆除過程遇有古蹟、有害物質等時,應立即採行預防措施並通知業主及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施工時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拆除、拆解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須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設施。有損壞情形者,應予修復。


(二)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造物、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傾斜、隆起、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危險現象者,應立即停工、通知業主、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加固、支撐、回填、灌漿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三)對於仍須維持運作之排水系統、電梯、機械或電力系統,應避免損壞和堵塞,並與廢棄物隔離。


(四)拆除石綿材料應有完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


(五)拆除石綿材料時,施工人員應穿戴防護衣、防護眼鏡與防塵罩等,並縮短作業時間。


九、拆除施工準備工作如下:


(一)建築物現場勘查:


1.為了解建築物之現況及結構特性、建築變動等,據以擬訂符合現況之拆除施工計畫。


2.應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二二九一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


3.現場勘查之前應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及使用後之變更等圖說資料。


4.調查鄰近建築物與拆除建築物之位置關係,供未來施作防護措施參考。


5.調查可能存在於被拆除建築物中之石綿、可燃氣液體、有毒等有害物質及危險物品。


(二)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者,承攬營造業應立即以書面報請業主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得施工。


(三)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者,承攬營造業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


(四)建築物構造拆除時,應先將污水槽或化糞池內污水抽乾再予回填;其位於新建基地內或鋪面下方者,應予移除。


十、拆除作業應遵守下列各款安全規定:


(一)拆除作業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六○章「施工護欄及圍籬」相關規定。


(二)勞工安全衛生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二三章、第○一五七四章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法令規定。


(三)施工期間應確實依照交通維持計畫執行各項交通維持及安全措施。


(四)遇惡劣天氣致對被拆除構造物有產生影響者,應立即停止拆除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對有被風力或震動摧倒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不得留置。


十一、有害廢棄物之移除規定如下:


(一)拆除(拆解)施工前,應先移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危險物,移除時應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採取安全措施,以降低工地現場及處理過程中之危險。


(二)拆除石綿材料,從事下列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發生困難者,不在此限。


1.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2.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3.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4.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雇主,應於前款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四)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應採取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十二、施工過程之檢查及監督規定如下:


(一)承攬營造業應負責監督工程之進行,確保工程施工符合本規範相關規定。


(二)建築拆除工程應製作工程施工備忘錄。


十三、拆解施工規定如下:


(一)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於拆下後再使用者,應加註記號,並應於拆除或鑿除時維持完整性及避免損傷,拆下後應於適當地點妥善貯存。拆除過程受損傷部分無法再使用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拆解過程應嚴加注意接頭及材料組裝相關細節,並使材料及設備損壞減至最低。


(三)確認工人及分包商確係經過說明、訓練,以依據適當之拆解技術執行工作。


(四)拆解過程中應有具拆解經驗之工程人員在現場指導。


(五)拆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使用適當之工作平台防墜落設施。


(六)拆解時應保持構造物之結構穩定性。


(七)依通常作業程序依次移除裝飾、傢俱、機械及電力設備。


(八)應依核准之施工計畫拆解順序進行施工。


(九)應將整組未拆解之組件自高處移至地面再進行拆解,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安全。


(十)不能回收再利用之材料,其清理應由合法之專業廠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可再使用之材料,在搬運、處理、貯存及重組之過程中,應給予特別維護及避免受損,確保拆解作業完成後,該材料仍保有適當功能。


十四、拆除施工規定如下:


(一)於高水位地區拆除有地下層之建築物時,承攬營造業應採取防止上舉之措施,避免損鄰事件。


(二)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依有關規定予以壓實。地下室或坑洞須經檢查後,始得進行回填。


(三)建物部分拆除時,未拆除結構部分應鑑定結構安全,並提供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


(四)每日工作結束後,應使未拆除完竣之建築物保持在安全及穩定狀態。


(五)拆除時,應將磚及混凝土構造儘量拆除至適合回收再利用之塊狀。


十五、拆除物貯存規定如下:


(一)拆除物有堆置之必要者,其堆置高度及各區域間之分隔走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並應採行必要措施防止該堆置之拆除物掉落或崩塌。


(二)拆除物得於工區再利用者,應予妥善貯存維護。


十六、廢棄物清理規定如下:


(一)依本規範進行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拆除完成後,工區應清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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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1 週二 201011:44
  •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案件序號:




B11-1





年月日





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 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有關書件申請主管機關備查。




 





下開工程業於  年  月  日開工。


此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起造人                印             法定代表人               印




 





【1.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執照字號】        字  第         號


【領照日期】        年  月   日




 





【2.建築地址】


【所屬行政區】      縣(市)      鄉(鎮、市、區)             【郵遞區號】


【地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


【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3.起造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       【電話】         【傳真或e-mail】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室)


【通訊處】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室)




 





【4.承造人】


【營造業名稱】                    印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登記證等級字號】                         【電話】         【傳真或e-mail】


【營業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室)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證書字號】




 





【5.監造人】


【姓名】                        簽章       【開業證書字號】


【事務所名稱】                    印       【電話】         【傳真或e-mail】              


【事務所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室)              




 





【6.預訂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7.道路使用情形】




 





【8.應檢附文件】


1.建築執照


2.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3.工地現場照片


4.施工計畫書


5.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6.繳納空污費收據


7.位置圖


8.臺北市建築開工資料登錄表


9.營造業承攬手冊


10.建照列管事項辦理證明文件




11.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正本(建


築師附及格證書)


12.拆照或拆併建照工程應檢附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13.拆除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        


  (99.7.1起應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之規定


   配合辦理)


14.依營造業法規定應設置工地主任之建築工程,應


檢附工地主任資料


15.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應檢附逕流


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16.其他




 





【掛號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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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7 週五 201014:07
  •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竣)工查報表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填表須知:
 
1.(1)本表分開工及竣工兩種,營造業於起造人填送開工報告書及申請使用執照時分別填送本表作為附表。申報工程開工時填送開工查報表(在□開工查報表內打ˇ),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填送竣工查報表(在□竣工查報表內打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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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7 週五 201011:17
  •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建築管理組



再利用種類




管理方式





編號一
廢木材(板、屑)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


二、再利用用途:紙漿原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屑)製漿原料添加料、燃料、有機質肥料原料、培養土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紙漿、電木粉、酚醛樹脂、原子碳、吸油劑、紙類製品、有機質肥料、培養土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二)再利用於肥料原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四、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二
廢玻璃屑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玻璃屑。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玻璃、玻璃粉碎料、玻璃製品、陶瓷磚瓦、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或其他相關產品。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前處理設備(如分類、清洗、研磨及篩選等)。


五、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再利用於混凝土添加料及瀝青混凝土添加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玻璃文件向廢玻璃產生者取用,或送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七、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三
廢鐵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


二、再利用用途:煉鋼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鋼錠、鋼胚、鑄鋼、鑄鐵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熔爐(指電弧爐、反射爐、高低週波爐、化鐵爐、乾鍋爐或氧氣轉爐)等相關設備。


五、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
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但電線電纜剝皮後產生之廢裸銅線其截面積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製品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銅、鋅、鋁、錫或其他相關產品。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熔爐。


五、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五
廢塑膠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塑膠。


二、再利用用途:塑膠製品原料、鋼鐵廠輔助燃料、塑膠裂解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塑膠、塑膠粒(塑膠再生粒)、塑膠製品、塑膠裂解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四、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六
廢橡膠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橡膠。


二、再利用用途: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橡膠製品原料、油品煉製原料、輔助燃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水泥磚、地磚、瀝青混凝土、橡膠粉、再生膠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二)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水泥業(應具有窯爐)、電力或蒸汽業(應具有汽電共生設備者)、紙漿或造紙業(應具有產生蒸汽設備者)。


(三)再利用於油品煉製原料者,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油品、瓦斯或碳煙(碳黑),且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熱裂解設備。


四、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添加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橡膠文件向廢橡膠產生者取用,或送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處理。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七
營建混合物




一、來源: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二、再利用用途:營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工程填地材料、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磚瓦原料等,以及因分類作業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等,依本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自治法規許可設立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


(三)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許可並核發登記證之機構。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類、廢木材、竹片、廢紙屑等加以分類。


五、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部分,依本部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至其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本部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代處理機構或再利用事業機構,其中送合法掩埋場或焚化廠部分,所含資源性廢棄物重量比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六、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符合規定防塵設施及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七、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八
廢矽酸鈣板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施工(不包含拆除工程)裁切產生之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矽酸鈣板之填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矽酸鈣板。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廢料前處理設備及製造矽酸鈣板製程相關設備。


五、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符合規定防塵設施及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九
廢石膏板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施工(不包含拆除工程)裁切產生之邊料或下腳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石膏板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石膏板。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廢料前處理設備及石膏板製程相關設備。


五、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符合規定防塵設施及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資料來源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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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6 週四 201015:49
  • 迎接北縣新時代,隨袋徵收全面啟動

其他縣市不敢做的北縣做!」,為宣布北縣年底前垃圾費隨袋徵收全面啟動,縣長周錫瑋同29個鄉鎮市首長代表,特於9月11日(星期六)下午3時30分至6時假中和四號公園舉辦「迎接北縣新時袋-隨袋徵收全面啟動」宣導活動,共同見證北縣環保新里程,活動當日環保署長沈世宏也特別蒞臨現場,署長肯定北縣推動隨袋徵收是勇於承擔、做對的事!
 
「為什麼其他縣市不敢做?」因為推行垃圾費隨袋徵收除需增加部份行政成本外,對不了解政策民眾更易造成政府撿錢的誤解,而北縣幅員廣大、地區特性差異大,讓政策推動上更是吃力不討好!但在周縣長的堅持、帶領下,北縣目前已有17個鄉鎮市(深坑、石碇、八里、鶯歌、土城、永和、三芝、中和、三重、樹林、三峽、淡水、泰山、金山、坪林、林口、石門)加入隨袋徵收行列,垃圾每日減量667噸,資收率也從29%提升至39%,民眾更是年省3.3億,成果驚人!預估年底前隨袋徵收全面啟動後,垃圾每日可減量1164噸,並期許北縣減碳量達年減88萬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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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6 週四 201015:16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函乙份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乙式兩份(請至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申報清理計畫書,申報完成後請列印兩份並加蓋印信及簽章),並檢附相關證照資料(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分別裝訂於各份申請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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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6 週四 201015:03
  • 最新臺北市週三、週日廚餘專用限時收受點一覽表





臺北市週三、週日廚餘專用限時收受點一覽表



 



區隊別




分隊別




限時收受點地址




備註





萬華區




漢中




柳州街60號(永福街口)




 





中山區




民二




錦州街臨306號




 





中山區




圓山




新生北路三段51之3號




 





中山區




中山




中山北路二段42巷18號旁




 





中正區




公館




水源路臨2號




 





信義區




三張犁




松隆路36號(松興超市前)




 





信義區




六張犁




崇德街206巷1號




 





信義區




吳興




莊敬路239巷10號對面(松平路信義國小後門)




 





信義區




福德




福德街51巷口




 





內湖區




文德




潭美街成美橋下




 





士林區




社子




延平北路6段56號




 





北投區




光明




新興路144號對面




 





北投區




石牌




石牌路一段39巷126號對面




 





北投區




關渡




知行路208號對面




 





北投區




陽明




中心街6號對面




 





備註︰



  1. 本表所列限時收受時間為週三、日晚上六時至九時,逾時請勿再排出。
  2. 以上各點只收受廚餘, 不接受其他回收物或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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